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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金融监管总|杉本知春|局3号令!


2025年勞動節放假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2025第3號令公布了《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2024年3月2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4年第5號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這兩個對外公開發布的部門規章是金融監管總局系統共同遵守的行政處罰基本程序規範,構建了銀行業和保險業處罰工作機制的制度基礎。
據悉,關于行政處罰工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還制定有《行政處罰裁量常見問題問答》《行政處罰工作規則》《行政處罰案件審理指南》等三個未向社會公布內部文件,共同構成金融監管總局行政處罰制度框架。
通過制度建設,提升金融監管行政處罰工作的法治化、規範化水平,確保依法監管,依法處罰,有效發揮行政處罰“強監管 嚴監管”的作用。
一是實行立案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立案調查一般由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機構監管部門(如大型銀行司、財險司、資管司)或功能監管部門(如普惠金融司、金融消保局)實施,負責制作調查報告。案件審理由內設的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行政處罰部門)實施,負責制作審理報告,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設立的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具體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
二是明確處罰案件的辦理時限,提高相關程序時效性和透明度。《辦法》第十八條明確立案調查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調查,並及時移交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案件的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辦法》還增設了行政處罰銷案程序,第十九條要求“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行政處罰立案要求的,應當辦理銷案程序”。《辦法》就辦理時限保留了必要的靈活性,提高可操作性,對涉及被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調查、偵查以及金融風險處置等情形的,可以中止案件辦理。
三是完善處罰管轄。監管執法對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等機構類型。明確派出機構可以直接實施行業禁入的行政處罰。明確派出機構對未經批準設立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管轄實施處罰。明確異地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則上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派出機構管轄。明確了交叉檢查、跨區域檢查或者稽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的管轄規則。
四是完善行政處罰調查取證及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明確行政處罰立案前通過現場檢查、核查、稽查等方式依法獲取的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規定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告知。對于已制發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申請經批準後可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
五是新增通報批評的處罰種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關于行政處罰種類的規定相銜接,《辦法》新增了通報批評的處罰種類。需要注意的是,通報批評作為一種聲譽罰,具有公開性和權益減損性。但對機構業務開展情況、投訴率、考核評價情況、已經公開作出的處罰決定或監管措施等信息,採取客觀描述、不含有定性評價、未減損行政相對人聲譽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通報的,不屬于作為行政處罰種類之一的通報批評。
從2016年起,原銀監會在全國銀行業部署開展了“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三違反),“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三套利),“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四不當)和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專項治理(十亂象)系列專項治理工作。
到2024年1月16日,最高領導人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幹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指出“金融監管要‘長牙帶刺’、有稜有角”,金融業強監管嚴監管已進入新階段,監管處罰高壓態勢不減。合規風險已成為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為強化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金融監管總局系統也在強化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合規培訓。
(2025年4月3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令2025年第3號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規定,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及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五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提高處罰質效,及時遏止、糾正與懲戒違法行為,有效維護市場秩序,防範金融風險BG大遊。
行政處罰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處罰辦)設在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的行政處罰部門;未設立行政處罰部門的,由相關部門履行其職責。
第八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回避:
第九條當事人對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予以採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要求聽證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應當保守案件查辦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一條金融監管總局對由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依法應當由金融監管總局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一)項“從業人員實施的違法行為”包括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依法應當給予行業禁入的情形。
派出機構發現不屬于本機構管轄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派出機構。兩個以上派出機構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派出機構管轄。
第十四條因交叉檢查、跨區域檢查或者稽查發現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提請有管轄權的監督管理機構立案查處,並及時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五條上級機構可以直接查處應由下級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查處應由其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也可以授權下級機構查處應由其他下級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與其他機關開展聯合執法活動中發現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杉本知春。
第十七條當事人違法行為不屬于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管轄的,立案調查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處理。
當事人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立案調查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相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發現當事人涉嫌違反法律杉本知春、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辦理立案程序杉本知春。
立案調查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完成調查,並及時移交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
行政處罰立案前通過現場檢查、核查或者稽查等方式依法獲取的證明材料符合行政處罰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但應當在調查報告中載明上述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採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並由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二條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應當簽發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由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並加封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先行登記保存封條,就地由當事人保存。
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損毀、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對于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七個工作日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調查人員進行案件調查時不得少于二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單位和個人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現場檢查)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需要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協助調查的,調查機構應當出具協助調查函。協助機構應當在調查機構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需要延期的,協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調查機構。
第二十五條立案調查部門在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及其責任一並進行調查認定。
(一)收集書證的原件,收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掃描件、翻拍件、節錄本等復制件;
(二)復印件、掃描件、翻拍件、節錄本等復制件應當注明提供日期、出處,由提供者載明“與原件核對一致”,加蓋單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簽章,頁數較多的可以加蓋騎縫章;
第三十條調查人員收集物證時,應當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但是應當附有制作過程、時間、制作人等情況的相關說明。
(一)提取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提取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提取復制件,但是應附有制作過程、時間、制作人等內容的說明,並由原始載體持有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視聽資料應當附有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提取視聽資料應當注明提取人、提取出處、提取時間和證明對象等。
第三十二條調查人員可以直接提取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庫中的數據,也可以採用轉換、計算、分解等方式形成新的電子數據。調查人員收集電子數據,應當提取電子數據原始載體,並附有數據內容、收集時間和地點、收集過程、收集方法、收集人、證明對象等情況的說明杉本知春,由原始數據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
無法提取原始載體或者提取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電子數據復制件,但是應當附有復制過程、復制人、原始載體存放地點等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三條調查人員可以詢問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杉本知春,詢問應當分別進行,詢問前應當告知其有如實陳述事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詢問應當制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者補充,更正或補充部分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確認;經核對無誤後,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拒絕在證據材料上簽名、蓋章的BG大遊,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上載明或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加以證明。必要時,調查人員可以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作為見證人。
第三十五條調查人員對涉嫌違法的物品、場所進行現場勘驗時,應當有當事人在場,並制作現場勘驗筆錄;當事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現場勘驗筆錄中注明。
第三十六條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記載的有關違法事實,當事人予以確認的,可以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證據。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應當有相關檢查取證材料作為佐證。
對于現場檢查或者稽查事實確認書記載的有關違法事實,當事人拒絕簽字確認或簽“不屬實”,但相關證據能夠證實當事人違法事實的,可以認定違法事實。
第三十七條對司法機關或者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保存、公布、移送的證據材料,符合證據要求的,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第三十八條調查人員應當制作證據目錄,包括證據材料的序號、名稱、證明目的、證據來源、證據形式、頁碼等BG大遊。
第三十九條其他有關收集和審查證據的要求,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參照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立案調查結束後,需要移送處罰辦審理的,由立案調查部門提出處罰建議,將案件材料移交處罰辦。
第四十三條立案調查部門申請移交案件材料的,處罰辦應當及時接收,在五個工作日以內進行形式審查並作出是否正式接收的決定。
符合規定標準的,應當辦理接收手續,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關情況。不符合接收標準的,應當退回立案調查部門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處罰辦接收案件材料後,應當基于調查報告載明的違法事實和責任人員,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對案件審理意見負責。
第四十六條處罰辦應當自正式接收案件之日起九十日以內完成案件審理。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延長。審理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每次參加審議會議的委員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託其他人參會投票。
第四十九條參會委員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專業判斷,發表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議意見。
第五十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採取記名投票方式,各委員對審理意見進行投票表決,超過半數同意的,按照審理意見作出決議,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投票結果。
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案件,可以咨詢與案件無利益衝突的有關法官、律師、學者或專家的專業意見。
第五十二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需要陳述和申辯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當事人可以書面提出放棄陳述和申辯權利。逾期未行使陳述權、申辯權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五十五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七)撤銷外國銀行代表處、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或要求撤換外國銀行首席代表、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
(一)金融監管總局對實施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五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及金融控股公司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
(二)金融監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對實施銀行業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三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杉本知春,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七萬元以上罰款;
(三)金融監管總局地市級派出機構對實施銀行業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一百萬元以上(不含本數,下同)罰款、對實施銀行業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單位作出的三十萬元以上罰款、對實施保險業違法行為的個人作出的五萬元以上罰款;
本條第一款所稱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是指金融監管總局作出的沒收五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金融監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作出的沒收一百萬元以上違法所得,金融監管總局地市級派出機構作出的沒收五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以內,向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提交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聽證申請書。聽證申請書中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第五十七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收到聽證申請後,應依法進行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舉行聽證,並在舉行聽證七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第五十八條可以成立至少由三人組成的聽證組進行聽證。其中,聽證主持人由處罰辦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擔任,聽證組其他成員由處罰辦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相關人員擔任。
第六十三條代理人參加聽證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如下事項:
第六十五條需要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參加聽證的,調查人員、當事人應當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人員的基本情況。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的,方可參加聽證。
證人、鑑定人、勘驗人不能親自到場作證的,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提交相關書面材料,並當場宣讀。
第六十七條聽證公開舉行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構應當通過張貼紙質公告、網上公示等適當方式先期公告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案由、聽證時間和地點。
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可以申請參加旁聽公開舉行的聽證;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場地等條件,確定旁聽人數。
(二)聽證主持人核對聽證參加人身份,宣布聽證主持人、聽證組成員、聽證記錄員名單,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四)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依據和建議進行申辯,並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五)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就有關證據相互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七十條記錄員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當場完成的,應當交由當事人核對;當事人核對無誤後BG大遊,應當逐頁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有差錯、遺漏的,可以當場更正或補充;聽證筆錄不能當場完成的,聽證主持人應指定日期和場所核對。
第七十四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進行研究。需要補充調查的,進行補充調查。
第七十五條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對已經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第七十六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審理審議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以及聽證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十七條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案件可以中止辦理:
(一)當事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該行政處罰案件影響重大的;
(二)當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採取其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金融風險處置尚未完成,對行政處罰影響重大的;
(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的;
相關情形消除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辦理,案件中止期間不納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七十九條對于已制發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第八十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當附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並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被羈押、留置的,可以通過採取相關措施的機關轉交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保行政處罰程序正常進行。
通過郵寄送達,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立案調查部門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拒絕簽收,導致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第八十一條當事人同意並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第八十二條作出取消、撤銷相關責任人員任職資格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核準其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機構和其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三條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處罰責任人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四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繳款。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杉本知春。
第八十五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七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主動發現存在重大錯誤、被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糾正或者被司法判決撤銷的,應向相關當事人告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並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通知。
第八十八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BG大遊,依法在官方網站上公開。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一條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金融監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提供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九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理財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以及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其他機構。
第九十八條執行本辦法所需要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式樣,由金融監管總局制定。金融監管總局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文書,金融監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可以制定式樣。
第一百條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辦法》)正式發布。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是注重銜接行政處罰法的新規定。《行政處罰辦法》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新增和修訂條款,對行政處罰相關事項作出細化規定,如完善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決策、管轄及外部協同、調查取證、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送達、罰款繳納、主動糾錯程序、跟蹤評價機制等規定。
二是注重回應金融監管實踐的新要求。《行政處罰辦法》緊密聯系監管實踐經驗,聚焦執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如完善行政處罰目標、擴展行政處罰對象、增設行政處罰案件中止辦理和銷案程序、完善數字化建設等規定。
在適用範圍上,考慮到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後,金融監管總局執法對象增加了金融控股公司機構類型,《行政處罰辦法》將行政處罰對象從銀行保險機構調整為金融機構。
一是完善行政處罰決策和流程,增加重大復雜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決策規定,增設行政處罰案件中止辦理和銷案程序。
二是優化行政處罰管轄及協同機制,明確總局及派出機構行政處罰管轄分工規則,對于不屬于監管部門管轄的違法行為,應依法及時移送。
四是強化執法監督和數字化建設,增加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決定錯誤或行政處罰被撤銷程序,要求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完善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等相關規定。
一是優化行政處罰陳述申辯及聽證等當事人權利救濟規則,規定採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對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告知。
二是完善不予處罰程序,規定制發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發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並送達當事人。
三是完善執行程序規定,明確對于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明確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一是規定監管部門主動發現行政處罰決定存在重大錯誤、被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要求糾正以及被司法判決撤銷的,應當撤銷原決定,並重新作出決定或者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
二是規定總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對執法程序和行為進行評估。
三是規定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BG大遊平台首頁,個人理財,金融行為,中小企業保險,財經動態,大遊!BG大遊APP下載